賣春買方也將列入處罰對象 5ch:「加強取締只會逼向地下化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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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經過

作為打擊街頭拉客賣春(「立ちんぼ」,指街頭站壁攬客)的對策,將買方也列入處罰對象的方案,在5ch的「なんでも実況G」板上引發熱議。現行《賣春防制法》將有登記的風俗店(色情行業店家)以「管理賣春」另立規範,卻只把街頭候客與拉客列為處罰對象,對買方的罰則明顯不足。討論串中意見分歧:有人認為就算加強取締也只會逼使賣春轉入地下,也有人認為至少能讓街頭上的攬客現象減少,同時也有人說明這次的討論並不涉及風俗店。

網友怎麼說

1匿名8月31日 10:39
買方也會被抓

整體需求減少&安全的恩客消失
2匿名8月31日 10:43
把《風俗營業法》管的那些抓緊一點,結果只會逼去地下化而已吧
8匿名8月31日 10:58
回覆 #2
管理賣春的規範現況不會改變,所以跟風俗店沒關係
要滅絕的是街頭站壁攬客
131匿名8月31日 12:27
回覆 #2
逼去地下化就好啦
會在X(推特)上發文攬客才是不正常
7匿名8月31日 10:56
不是啦,意思就是叫她們去做正常工作吧
13匿名8月31日 11:03
回覆 #7
那大概不在她們的選項裡吧😅
20匿名8月31日 11:06
本來就是地獄了吧
意思是叫她們趕快去領社會救助金(生活保護)啦
28匿名8月31日 11:12
回覆 #20
不可能啦
很多人是想要玩樂的錢,而且也有排斥領社福補助的傾向
22匿名8月31日 11:07
女權人士一直呼籲要引進「北歐模式」,
這下總算沒白費心力了😤
24匿名8月31日 11:08
回覆 #22
所謂「北歐模式」不是完全不罰賣方、只罰買方的制度嗎
雙方都罰根本只是標準做法而已吧
26匿名8月31日 11:09
賣春的女性如果被逮捕,會留在信用資料上嗎?
30匿名8月31日 11:14
回覆 #26
被起訴留下前科的話就會留紀錄
但賣春大多是不起訴,所以光是被逮捕不會留下紀錄
34匿名8月31日 11:16
回覆 #33
小姐是屬於業務委託(外包),
就是抱著「應該有好好報稅吧」的精神
38匿名8月31日 11:23
回覆 #34
好像是國稅局內部人士寫的書裡提到,
業界有種不太取締風俗小姐的風氣
至少那個人說自己至今沒聽過風俗小姐因逃漏稅被抓的案例
57匿名8月31日 11:35
原本一邊煩惱一邊期待著第一次去風俗店,
結果一直提不起勇氣去不了的我,這樣是不是完了?

有救濟措施嗎?
禁止的只有街頭站壁而已嗎?
63匿名8月31日 11:38
回覆 #57
正常去泡泡浴(ソープ,指持牌性交易店)不就好了
65匿名8月31日 11:38
回覆 #57
跟風俗店沒關係
這是基於「買方的街頭候客、拉客等已是處罰對象」的平衡考量,才嘗試把賣方的部分行為也列入處罰對象
管理賣春原本就只把管理者(讓人賣春的一方)列為處罰對象,賣方本身不是處罰對象,所以也沒有動機去動買方那一塊
61匿名8月31日 11:36
這個政策的目的大概也是想救濟從事賣春的女性吧,
但本質上原本就靠賣春維生的女性根本不會被救到,說到底誰也沒得到好處
66匿名8月31日 11:39
回覆 #61
把賣方和買方都定成違法,目的其實是打著「救濟對策」名義去申請補助金
有NPO法人(非營利組織)摻在裡面,答案早就很明顯了
從一開始目的就是這個,女性實際上會怎樣根本無所謂
70匿名8月31日 11:41
回覆 #61
街頭站壁的情況肯定會減少,這點對居民來說算是好事
69匿名8月31日 11:40
以後跟站壁的女生辦完事之後,可能反過來被對方告,總之不會有什麼好事
71匿名8月31日 11:41
回覆 #69
真想把這種情況取名叫「單人仙人跳」
73匿名8月31日 11:41
回覆 #69
與其說是被告,不如說是會被威脅吧
真的根本就是仙人跳
87匿名8月31日 11:49
那就跑去國外做啊
89匿名8月31日 11:50
回覆 #87
在先進國家入境時已經漸漸會被擋下來了
聽說是有一些管得比較鬆的國家啦
93匿名8月31日 11:51
回覆 #87
禁止買春的法律風潮本來就是從海外傳過來的
90匿名8月31日 11:50
乾脆國營化蓋成一個大型主題樂園,賣方也比較能安心吧
性病應該都已經擴散到很誇張的地步了吧?得好好保護才行
94匿名8月31日 11:51
回覆 #90
那種東西女性團體大人怎麼可能會允許
因為那樣賺不到錢啊
100匿名8月31日 11:56
回覆 #90
真要國營化的話,不論實質面還是程序面都得要求嚴格才行
那樣一來地下化反而會更加興盛吧
倒不如維持現狀那種鬆散但要求登記、勉強維持一定秩序的風俗店來主導,整體來說還比較好
對乖乖經營的風俗店繁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同時徹底掃蕩街頭站壁之類的才是正解
119匿名8月31日 12:14
話說回來,站壁攬客到底是違反了什麼?
124匿名8月31日 12:18
回覆 #119
《賣春取締法》本身並不處罰賣春行為,
但是以會被公眾看見的方式招攬賣春或候客,是處罰對象
126匿名8月31日 12:19
回覆 #119
賣春是犯罪喔🥺

本話題的背景與爭論焦點

現行《賣春防制法》並不處罰賣春行為本身,但以會被公眾看見的方式進行招攬或候客則屬於處罰對象。管理賣春的機制只處罰經營者一方,有登記的風俗店並不在這次討論範圍內。討論串中也出現了「北歐模式」一詞,但該制度原本指的是不處罰賣方、只處罰買方的做法,與這次以雙方皆罰為前提的方案在機制上並不相同,這點很容易被誤解。網友意見分歧:一派認為加強取締只會讓交易轉入地下,另一派則認為至少能減少街頭拉客的情況;至於「NPO法人是為了申請補助金才介入」的說法,目前仍停留在缺乏根據的臆測階段,這點也需要留意。

※本文摘錄、彙整自5ch(なんでも実況G)討論串「【定期】賣春買方將列入處罰對象,看來是底層賣春女子地獄的開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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