模仿「樂隊樂譜」判賠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構成「侵權行為」 5ch酸:「自己聽音抓譜啦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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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經過

出版社製作的「樂隊樂譜(Band Score)」遭網站模仿並免費公開,最高法院對該網站營運公司的損害賠償判決已告確定。據NHK報導,本案爭點並非著作權侵害,而是是否構成民法第709條所規定的「不法行為(侵權行為)」,長期大量、細緻地模仿多首樂曲並藉此搶走客源一事成為問題焦點。討論串上接連出現「樂隊樂譜不受著作權保護嗎」「聽音抓譜(耳コピ)跟整個照抄有什麼不同」等疑問,網友對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物究竟該保護到什麼程度看法不一。

模仿「樂隊樂譜」並免費公開 賠償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

2026年10月9日 18:40

(2026年10月9日 19:21更新)

出處:news.web.nhk / 原文請見這裡

網友怎麼說

2匿名10月9日 21:47
你們啊

講點有趣的事好嗎
10匿名10月9日 21:51
回覆 #2
馬耳敷粘土(諧仿「馬耳念經」)
貓賞秋刀魚(諧仿「貓前放小判」)
5匿名10月9日 21:48
這就跟不開放LLM的訴訟一樣
既得利益優先
未來技術只會衰退
6匿名10月9日 21:49
反正以後AI都做得來吧
這種事AI最在行了
7匿名10月9日 21:50
說到樂隊樂譜,第一個想到的是樂天
9匿名10月9日 21:50
讓AI分析MP3的話,應該馬上就能轉成樂譜了吧
11匿名10月9日 21:55
回覆 #9
市面上一堆自動抓譜軟體在賣耶(笑)直接拿去放網站上才不行是嗎
12匿名10月9日 21:56
回覆 #9
早就做得到了

而且樂譜本身並不是音樂
它只是在沒有錄音技術、無法在演奏現場之外傳遞音樂的時代,所留下來的傳達手段

正因為光靠樂譜無法完整重現演奏
才會有專門用來訓練重現能力的音樂教育
「音樂學院(conservatoire)」原意就是「保存」
教人如何做出相同的演奏
也就是音樂保存會

那種技巧是寫不進樂譜裡的
不過自從有了唱片,保存本身就能直接用聲音完成了
樂譜的意義
只對那些學過如何從樂譜還原音樂這項技巧的人才有用
19匿名10月9日 21:59
回覆 #11
這傢伙是正常花錢買了出版的樂譜,然後直接複製貼到自己的聯盟行銷(affiliate)網站上
而且還公開承認說「反正買了之後要怎麼用都是我的自由」,大方認了自己就是複製
所以才被出版社告
25匿名10月9日 22:03
回覆 #19
怎麼看都是自動產生的吧,笑死
79匿名10月9日 23:20
回覆 #19
那樣根本不是耳朶聽音抓譜啊
別亂扯謊好不好
20匿名10月9日 21:59
在屬和弦(dominant chord)的地方可以套用的音階太多種了啊…
23匿名10月9日 22:02
回覆 #20
那種說法也早就過時了
什麼都做得到
什麼才「恰當」全看操刀的人
所謂保存會,不過是把「以前的人是這麼做的」這種東西事後整理出來而已

西班牙音樂的世界裡,什麼才是屬和弦根本說不清
那套理論只是西方教會那邊的事
就連西方,民族音樂層面也是千變萬化
一直在講教會多了不起、音樂學校怎樣、藝術怎樣,說穿了都只是既得利益在作祟

就像對莫札特講薩里耶利那套(忌妒庸才排擠天才)
26匿名10月9日 22:04
就算能抓譜又有什麼意義?
音樂又不是靠做樂譜存在的
35匿名10月9日 22:11
回覆 #26
這裡的樂譜本來就是真的懂音樂的人認真抓出來的
照著這份譜彈,彈出來才會真的有樂隊的味道

結果就被人整個白嫖照抄——話說回來,YouTube那些影音網站現在白嫖別人成果的也太多了吧
27匿名10月9日 22:04
倒不如說,一審那個只懂得駁回這種告訴的法官該被革職吧
告訴的這一方可是賭上自己人生在打這場官司,跟玩票性質的法官完全不一樣
28匿名10月9日 22:05
回覆 #27
這只是既得利益的問題,不是什麼人生
自己抄別人的東西,卻只想守住自己的那份而已
43匿名10月9日 22:36
國外有不少刊登各種Tab譜(六線譜)的大型網站,那些其實也算違規嗎?
48匿名10月9日 22:51
回覆 #43
你理解錯了
這次的案子是被認定成「直接把出版成書的東西原封不動搬上去」那種等級的事
實際情況是怎樣我不清楚
但法院的說法是這構成了「書本的複製」

單純刊登Tab譜既不算複製音樂
也不算複製書本
而且那份Tab譜本來也未必是照著原曲彈的
44匿名10月9日 22:42
Rittor跟Shinko出的有些爛到讓人懷疑他們到底有沒有認真聽過原曲
Score House那邊的還算正常
49匿名10月9日 22:52
回覆 #44
那一帶有些是沒受過音樂教育的人在抓譜的
Larry Carlton那本真的很誇張,音準跟Tab譜都錯一大堆
52匿名10月9日 22:54
看起來像是誤解民法第709條後搞出的「循環論證」耶

沒有違反著作權法,卻因「不正當行為」受到損害
而這個「不正當」的依據,又是民法第709條

這樣一來,法律的適用範圍根本無法事先預測

真是個不靠譜的法官
是誰啊?
56匿名10月9日 22:57
回覆 #52
這就是為既得利益集團服務的司法本身
根本不算法治國家吧
58匿名10月9日 22:58
自己聽音抓譜啦!
63匿名10月9日 23:03
回覆 #58
現在那樣反而更簡單啦
想放多慢都可以
一個一個「大概是這個音吧」慢慢排就好
62匿名10月9日 23:02
搞不太清楚事情經過耶
到底是同樣用耳朵聽音抓出來的,還是單純整個照抄的
65匿名10月9日 23:04
回覆 #62
書本的著作權,保護的是外在表現形式
64匿名10月9日 23:03
並非著作權侵害,而是以妨害營業為由做出賠償判決
67匿名10月9日 23:05
回覆 #64
搞不懂耶
意思是說這樣就沒辦法競爭了嗎
如果說「免費就沒問題」,那開源(open source)算什麼
不過原曲本來就是商業音樂,終究是別人的東西啦
66匿名10月9日 23:04
判定並非正當競爭

三浦守審判長首度做出這樣的判斷:「在使用像樂隊樂譜這類不屬於著作物的東西時,若超出自由競爭的範圍、侵害到他人的營業利益,便構成不法行為。」
在此基礎上,他進一步指出該網站營運公司的行為是「長期大量、細緻地模仿多首樂曲,藉此搶走客源」
69匿名10月9日 23:08
回覆 #66
就是這種解釋方式啊
著作權的解釋可以要多少有多少
但這次說這不算著作權問題
是妨害營業

可是如果真的是重新分析、重新採譜出來的東西,那就該算是新的著作物才對
既然是新的著作物,就不該說人家妨害營業了吧

這點才讓人覺得怪怪的
68匿名10月9日 23:07
>「樂隊樂譜」是聽音樂後抄寫成樂譜的東西,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

完全看不懂
著作權不是歸作曲者所有嗎?
70匿名10月9日 23:10
回覆 #68
受保護的是作詞作曲
編曲(arrange)不算在內
古典樂的話全部都算作曲

樂隊編曲本身不屬於音樂層面的保護對象
所以樂隊樂譜也不屬於音樂層面的保護對象

所以如果要談的是「算不算書本、著作物的複製」,那就是書本層級的著作權問題

不過聽說這次連那個都不算
74匿名10月9日 23:15
回覆 #68
著作權確實是歸作曲者所有沒錯
只是這場官司的原告跟被告都不是作曲者本人
是「單純把樂譜抄寫出來的人」去告「抄襲這份樂譜的人」要求損害賠償的案子
71匿名10月9日 23:13
話說回來,樂隊樂譜本身
有付版權使用費或版稅給原作者嗎
結果自己抄來的東西被人抄走了還去告人
73匿名10月9日 23:15
回覆 #71
既然是出版成書賣的,應該有付才對
如果沒付,出版社根本做不下去
也會影響到其他案子

這次話題的背景與爭論點

樂隊樂譜(Band Score)是將市售歌曲採譜、編曲而成的樂譜集,由於並非作詞作曲本身,過去一直被認為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。這次最高法院首度做出判斷:撇開著作權不談,長期且有組織地細緻模仿、藉此搶走客源的行為,已超出自由競爭的範圍,構成民法第709條規定的不法行為。討論串上意見分歧的點在於,「靠聽音自行採譜」與「直接複製現成樂譜」之間的界線該怎麼劃。光看這篇報導,無法得知原告與被告雙方具體的採譜方式,這次的判斷究竟會波及到海外Tab譜網站等其他樂譜公開服務到什麼程度也還不明確。這起判決容易被誤解成著作權侵害案,但實際上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另一套不法行為構成,這點值得留意。

※本文整理、摘自5ch(藝能體育速報+)討論串「【音樂】模仿「樂隊樂譜」並免費公開 賠償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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