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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經過
住在千葉市、擁有迦納國籍的36歲男子,因慢性腎衰竭每週需接受3次人工透析治療,卻因外國籍身分遭駁回生活保護申請。他以駁回處分違法為由提起訴訟,最高法院已於9日駁回上訴,一審、二審認定駁回處分合法的判決就此定讞。這項判斷是由4名法官以3比1的多數決做出,唯獨三浦守庭長提出反對意見,認為「僅限日本國民才能受生活保護法保障的規定,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存權與法律之下平等原則,應屬無效」。在5ch上,「外國籍本來就不能領生活保護,這是常識」的意見,與「這樣做有違人道」「乾脆遣送回國」等意見交錯出現,該名男子當初來日的經過與在留資格的變遷過程,也成為網友討論並補充資訊的焦點。
重病聲請適用生活保護的迦納籍男子敗訴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庭長提出反對意見「顯著有違人道」:東京新聞Digital
2026年9月11日 19時03分
因慢性腎衰竭接受人工透析治療的迦納籍男子西奧・強森・瓜庫(36歲,居住千葉市),因外國籍身分遭駁回生活保護申請,主張此駁回處分違法,提起要求適用保護的訴訟。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(三浦守庭長)已裁定駁回強森先生一方的上訴,裁定日期為9日。一審、二審認定駁回處分合法的判決自此定讞。
出處:tokyo-np.co.jp / 點此查看原文
網友怎麼說
那個不對吧
庭長,你自己掏錢付啊
對啊對啊
外國人的生活保護跟健保這種東西,不能隨便亂發,不然日本會被人看扁
司法本來就沒辦法做政治判斷嘛
難道一個都沒有嗎?
有啊,雖然違憲,但各地方政府會自行判斷發放
由此確定,即使是外國人永住者,也沒有請領生活保護的『法律上權利』。
這個『行政措施』,是指很久以前厚生勞動省某局長發的那一張薄薄的通知嗎?
最高法院法官國民審查,全部打×就是正解(日本特有的法官信任投票制度)
【日本國憲法第25條】
①所有國民皆享有維持健康且具文化水準之最低限度生活的權利
人家寫的是『所有國民』耶!根本沒包含外國人!
要是連外國人都算進去,那日本不就得保障全地球所有人類的生活了嗎!
他的意思是說這個條文本身違反日本國憲法吧
我不太懂這種邏輯
拿『療養』簽證來日本
申請『生活保護』(俗稱ナマポ)這件事本身就很怪吧?
這種東西被認可的話日本會崩潰
那個是錯的
他一開始是留學簽證
2015年來日本,2019年發病後才換簽證
其實算是滿可憐的人
強森先生2015年以留學簽證來到日本,就讀東京都內的日語學校,同時在留學簽證允許的範圍內打工。畢業後很快找到工作,在留資格變更為可工作的類別,以正職員工身分在公司上班。
然而,2019年他罹患慢性腎衰竭,需要每週接受3次透析。因此遭公司解雇,在留資格轉為以接受醫療為目的的『醫療滯在』,但這種身分禁止工作。
是滿可憐的,但『在日本發病』不代表就得由日本來保護吧
就算是來日本之後才發病,也沒有理由不能回國吧
但只有庭長一個人是認同給生活保護的意思?
有點搞不懂
法院整體是以3比1的多數決否決,
被孤立的那1位庭長發表了自己的感想
而且這個意見沒有拘束力
全世界的病人都會隱瞞病情跑來日本,
然後申請生活保護
身為先進國家,這點小事就照顧一下嘛!
本話題的背景與爭論焦點
生活保護法名義上是以「國民」為對象,外國人能否領取並非法律上的權利,而是屬於行政機關裁量下的事實性措施,這樣的定位過去已由最高法院判例所確立。這次同樣沿用了這個框架,多數意見等於是再次予以追認。另一方面,三浦庭長的反對意見雖然無法推翻判決結論,也沒有拘束力,但他使用了「顯著有違人道」這種強烈措辭,因而顯得異例、受到矚目。討論串中也出現了「有反對意見=生活保護獲准」這種誤解的留言,但實際上駁回處分已經定讞,反對意見終究只是少數意見。此外,該名男子當初是以留學簽證來日並持續工作,直到來日後才發病、進而失去收入來源,因此並非「以不當利用制度為目的入境」,這點在討論串內文中也有網友出面更正。
※本文係摘錄、整理自5ch(新聞速報+)討論串「重病聲請適用生活保護的迦納籍男子敗訴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庭長提出反對意見「顯著有違人道」」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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